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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辩律师为视角对监察法的解读(二)

办案律师/作者: 贾慧平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4-19

 以刑辩律师为视角对监察法的解读(二)


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贾慧平律师


    按语:本文是对监察法第一章所做的解读。第一章为监察法之总则,共计六条。          


    一、总则第一条中使用了“深化”、“加强”、“实现”、“开展”、“推进”等五个动词对监察法的立法目的进行了说明。


    第一点,先讲一下何为监察。


    开宗明义,监察法首现强调的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在监察法出台之前,国家执行的是行政监察法。中国历史上便有监察制度,一般称之为监察御史;孙中山先生倡导的五权宪法中便将监察权定位为一项治权。当前执行的行政监察法所规定的监察机关是属于政府序列的机关,其不能对公务人员涉嫌的职务犯罪行为进行调查,而监察委则具有对被监察对象的违法以及犯罪行为进行调查的权力,可见,监察委具有司法机关的性质与职权。


    第二点,监察法是加强对所有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


     由之前的行政监察法可见,之前的行政监察法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行政监察法第二条)。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行政监察法第五十条)。可见,原来的行政监察法对所监察的对象规定并不明确,并不如目前监察法的管辖人员范围广泛,对于一个连停车场大爷都在“贪污受贿”的当下而言,无疑具有其积极意义。


    第三点,监察法实现的是国家监察全覆盖。现在“全覆盖”是一个热词,如刑事辩护全覆盖、如社保全覆盖等等;监察法首次提出监察全覆盖的概念,使新时代的监察工作无死角,苍蝇老虎一起打,无论小打小官员,只要代表公共权力,均包括在监察法的监察范围之内,所有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均应当受到监察法的监督。


    第四点是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本人认为,此为监察法的核心。反腐败工作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均是治理国家的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朱元璋时代虽然有“剥皮实草”的反贪污贿赂行为亦收效甚微。中国经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在“摸着石头过河”,“黑猫白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的政策影响之下,使得政府官员的腐败有增无减,就当前被查获的贪官之贪贿数额,往往上百万千万亿,令人瞠目结舌,已到了不反腐败就会亡党亡国。在新时代背景下,制定一个完善的可以得到强有力执行的监察法便是大势所趋。


    第五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前我们经常讲的是国家管理,并非国家治理。管理与治理,法制与法治,往往一字之差,便是失之千里。对于治理还是管理,我们之前也是不加以区分的。本人认为,政治分为政权与治权,治理即是政府运用治权管理社会的行为,对于管理而言,治理明显倾向于被授权的方面。


    第六点,监察法的制定是依据宪法进行制定的。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是公民权利与义务,其中犹以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要。就此状况而言,目前监察法还需要诸多的刑事诉讼法、刑法、宪法、组织法的相应修改以使其科学以及法网严密。


    二、第二条强调的是,监察委的工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最终建设的是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制。通过研究监察法,集中统一、权威高效不是问题,但对于保障被监察对象的人权却没有在总则中加以特别明确的予以强调。


    三、第三条是对监察委的性质和工作范围的规定。本条规定,监察委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原来的行政监察机关是属于人民政府序列的机关,此处的监察委并不隶属于人民政府序列。本条明确规定,监察委是对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进行调查。职务犯罪的侦查原属于检察院职能。依据世界各国的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涉嫌犯罪的人员,其人身自由,在审前必定要受到限制,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一般应当由中立的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来裁决是否给予取保或羁押。行政监察法只有对行政违法的监察调查权力,并没有对职务犯罪的调查权力。此处对被调查对象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称之为留置,最长留置时间为六个月。可见,修订刑事诉讼法已成必然,涉及到对职务犯罪的调查权力。


    四、第四条是对监察委的工作应当得到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机关的配合和制约。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互相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相比,显然没有了“互相分工”的规定。由此条规定可见,配合和制约将监察委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的相当明确。在将来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检察院亦属监察委的监察对象,由此导致的问题是,检察机关对监察委移送其审查起诉的案件能不能实事求是地予以审查?


    五、第五条的规定,最关键的在于规定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一名刑辩律师,尤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首要任务。辩护律师是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以其是否在刑事诉讼中积极提起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与对相关机关违法处置当事人的财产进行质疑为最。监察委对于职务违法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可以不经任何机关的审查即进行追缴和没收,对于职务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是随案移送检察机关。由此可见,被调查对象的财产,如果认定为职务违法,由监察委直接没收和追缴。在一个法治社会,任何人的财产被公权力机关没收或追缴均应当经过审判程序,均应当给当事人一个公开的申辩机会,由此可见,在将来进一步的修改相关法律的过程中有必要对监察委直接没收或追缴财产进行填补性的规定,使之更加完善。


    六、第六条的规定重心在于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本条明确了监察委的制度建设就目前现状而言尚不完善。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的构建确艰难。权力监督必须靠制度。对权力的强有力监督的制度建设,才是长效机制的基础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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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慧平
贾慧平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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