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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律师:保险诈骗罪综述及裁判依据

作者:沈大林 日期 : 2017-02-03

一、保险诈骗罪的概念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保险金为目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二、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险管理秩序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五种:(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真正的身份犯。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

三、保险诈骗罪的认定

(一)保险诈骗罪与非罪

构成本罪,行为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以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进行诈骗的故意;(2)数额达到较大或情节严重,否则不构成本罪。

(二)保险诈骗罪与彼罪

1.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因为保险诈骗罪为身份犯,所以不具备主体身份的人骗取保险金的,构成诈骗罪。2.保险诈骗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根据本条第三款的注意规定,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但也有可能同时触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按想象竞合择一重论处,也应以保险诈骗罪论处。

四、保险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五、保险诈骗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六、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七、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23号)

第五十六条 [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关键词】广州刑事律师 广州辩护律师 保险诈骗罪 金融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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