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价证券诈骗罪的概念
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二、有价证券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秩序及公私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条所称“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一条已经作了解释,在此不再赘述。本条所称“使用”,是指行为人将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用于兑换现金、抵消债务等获取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活动。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有价证券诈骗罪的认定
(一)有价证券诈骗罪与非罪
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客观上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利用有价证券进行诈骗的活动中被识破,没有得逞或数额不够,不宜当做犯罪处理。、
(二)有价证券诈骗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两罪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关联关系,如行为人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后再实施诈骗的,按刑法总则牵连犯原理择一重。两罪的主要区分在于犯罪侵犯的客体和客观要件不同。有价证券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除了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秩序外,还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有价证券诈骗罪的行为人利用有价证券实施诈骗,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行为人只是单单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
四、有价证券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五条规定: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五、有价证券诈骗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七、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23号)
第五十五条 [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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