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犯罪综述 >> 内容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综述及裁判依据(2017年版)

作者:沈大林 日期 : 2017-01-06

一、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概念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指特定主体的从业人员,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交易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客观上实施了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二、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交易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提供了虚假的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提供虚假信息”是指行为人向投资者提供的交易信息时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价格的、不真实的证券、期货交易信息。“伪造”是指依照真实的证券、期货交易记录,制作假交易记录冒充真交易记录的行为。“变造”是指采用涂改、拼接的方法,对真实的交易记录进行篡改。“销毁”是指把交易记录加以毁灭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是指使投资者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故意,具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目的。

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认定

(一)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与非罪

1.行为人主观上面必须是明知虚假的信息而故意提供或者明知是证券、期货交易记录仍然伪造、变造、销毁的。如果行为人出现事实认识错误,并没有认识到虚假的信息或者证券、期货交易记录,主观上没有故意,则不构成本罪。

2.本罪的成立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如果行为人客观上虽然实行了提供了虚假的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行为,但如果对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交易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不大的,也不能认定为犯罪。

(二)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与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两罪都包含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两罪侵犯的客体是相同的,区别主要在于主体和客观要件上的不同。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在客观方面,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行为人是故意提供了虚假的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而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行为人是制造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并且传播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市场。

四、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立案标准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八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五、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犯本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五、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修改为:“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23号)

第三十八条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阅读量:528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推荐专题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张某被控盗窃罪一案 (取保终无罪)
曾X华被控贪污罪一案(缓刑)
汪某胜被控贪污罪一案(不起诉)
赖某被控非法经营罪一案(不起诉)
原央视主持人方宏进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不起诉)
王艺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无罪)
雷庭被判非法拘禁罪一案(终获无罪)
李某甲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一案(不起诉)
马勇明等被判贩卖毒品罪一案(无罪)
推荐阅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不予批准逮捕得以释放的八种情形
王思鲁:关于刑事律师的“真货”营销
拒绝迟夙生律师出庭,实际是侵犯了被告人明经国的权利
广强农村两委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简介
七年了!今天,被告人高海东被控故意伤害案终于落下帷幕!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介绍行为的有效辩护研究
没有纸上谈兵的刑事辩护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大妈讨债团”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吗?
贷款诈骗罪相关法律法规(2017版)
最新文章
邵某被控诈骗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黄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一条黄内裤
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张王宏||集资诈骗案成功变更罪名
为什么红上财富会将保洁人员、行政前台列入要求退赔名单?
关于崔某某涉融资租赁、P2P中介被控合同诈骗罪之恳请贵院对涉嫌诈骗罪的崔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变更为取保候审之申请书
关于崔某某涉融资租赁、P2P中介被控合同诈骗罪之补充侦查后仍存在严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问题再次恳请贵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之法律意见书
关于崔某某涉融资租赁、P2P中介被控合同诈骗罪之一审庭审基本流程
关于崔某某涉融资租赁、P2P中介被控合同诈骗罪之一审庭审发问提纲
关于崔某某涉融资租赁、P2P中介被控合同诈骗罪之辩方举证证据材料清单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网赌被黑怎么办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