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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综述及裁判依据(2017年版)

作者:沈大林 日期 : 2016-12-27

一、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概念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行为人采取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方式侵犯国家对股票、债券的管理秩序及管理制度的行为。本罪规定于《刑法》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

二、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股票、债券的管理秩序和管理制度,以及公司、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公共信用。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行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并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的犯罪行为。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故意,并有意图将伪造或变造的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进入流通领域。

三、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认定

(一)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与非罪

1.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自己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会危害国家对股票、债券的管理秩序,仍然实施该行为的,意图将伪造、变造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进入流通领域的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意图将伪造或变造的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进入流通领域,而是处于其他目的,例如用于戏剧道具,用来教学、临摹锻炼画技,由于伪造、变造的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不会有进入流通领域的可能,也不可能对法益造成侵害,故不能当做犯罪来处理。

2.即使行为人各方面都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客观方面还需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能构成本罪,目前并没有对“数额较大”的标准作出规定,具体数额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立案追诉标准: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与彼罪

1、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两罪在主观方面和行为构成上基本一致。主要区别是两罪的行为对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行为对象是国家有价证券,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行为对象是股票、公司债券,企业债券。

2、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行为主体是无权制作、发行股票的公司、个人,擅自发行假股票。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的行为人所发行的股票是真的,只是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换言之,如果行为人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后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就不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而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行为人是不可能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的。

四、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立案标准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五、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六、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七、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23号)

第三十三条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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