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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黑名单,涉案企业(人员)的刑事法律风险

办案律师/作者: 何观舒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10-22

何观舒:经济犯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暨广强律师事务所税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俗称税收黑名单制度,是指对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和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普通发票等8类税收违法案件进行登记,并予以公布的制度。税收违法黑名单不仅公布案件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处罚情况,也公布违法当事人的名称(名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注册地址等基本信息。

税收违法黑名单按季度公布,由各级税务机关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公布,具体名单可以在各级税务机关官方网站中查询。《办法》第十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虽然公布期满届满后可以从公告栏中撤出,但是《办法》第十一条还规定:“案件信息一经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将作为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记录永久保存。”


一、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的建设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了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为了贯彻这个总体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于2013年11月开始着手研究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制度。

经过不断的研讨和论证,税务总局于2014年7月发布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这标志着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制度的建立。

从2014年10月开始,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在内的全国各级国税、地税机关都开始通过各自的门户网站,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2014年12月,在国家发改委的协调下,税务总局与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等21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确立了各行政部门对失信纳税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工作规范。

2016年4月,税务总局发布新修订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增加了信用修复机制。新修订的内容是针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两类黑名单当事人,即当事人如能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要求,按期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金的,经过审核、审批后,可以不向社会公众公布;如已经公布的,可以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对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和工作部署。

2016年12月,新修订公布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在原十八项惩戒措施基础上,又增加了十项惩戒措施。

 

二、企业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标准

一个企业税收违法是否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对于满足相应条件的企业也就会被税务机关列入“黑名单”。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具体标准如下: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3)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8)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刑事法律风险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规定了十四种与税收相关的罪名,但从税收违法黑名单中的税收违法案件来看,数量最多的五类案件分别是: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逃避追缴欠税,涉嫌的罪名分别为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此五个罪名也是常见、多发的税收犯罪案件。

(一)逃税罪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逃税罪的立案标准是采取“数额+比例”的形式,必须要同时满足数额标准和比例标准才符合逃税罪的追诉条件,即逃避缴纳税款5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这个百分比是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

此外,逃税罪有一个税务行政前置程序,即“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税务行政前置程序的适用也有一定的限制,“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逃避追缴欠税罪

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虽然达到了一万元以上的立案追诉标准,但也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存在欠税的前提条件;二是实施了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三是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如果行为人欠税达到一万元以上,但不存在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而是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无法缴纳税款的,不成立本罪。

(三)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行为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所谓“假报出口”,可以分为: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而“其他欺骗手段”是指除了“假报出口”以外的,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而实施的欺骗行为,具体包括: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仅入罪门槛低,“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而且处罚重,最高刑期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可以说是税收犯罪当中最为严重的罪名。虽然,2018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数额作了相应的调整的,但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数额一般都很大,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因此,存在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会涉嫌犯罪的风险。

(五)虚开发票罪

虚开发票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虚开的对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其他发票,也即普通发票。虚开的形式也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样,但虚开发票罪的立案标准相对的比较高,“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税款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应予立案追诉。虚开发票罪也的量刑也比较低,存在二个档次量刑:一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何观舒律师写于2018年10月22日星期一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税收违法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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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
何观舒经济、税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810037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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