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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律师:简析涉毒案之从“绝望囧境”到“柳暗花明”的辩护心路历程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2-11-29


黄坚明律师:简析涉毒案之从“绝望囧境”到“柳暗花明”的辩护心路历程


在我们的刑辩生涯当中,经常遇到诸多重大复杂刑案、毒案铁证如山、毫无辩护空间的情形,也经常遇到“柳暗花明、此案可待”之有利辩方的诸多情形。所谓的绝望窘境,有时是没有充分阅卷、充分沟通及过晚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案件所导致的,有时更是被追诉人自身不懂法、没有意识到形势严峻,更不知晓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被误导而“过早签名画押、举手投降、自己搞死自己”所导致的。对此,我们从实证案例视角分析一起涉毒案背后牵涉的从“绝望囧境”到“柳暗花明、此案可争”的辩护心路历程,目的是再次证明复杂刑案更需专业律师尽早介入,而非轻信自己不花钱便可“轻轻飘过”刑诉程序当中可能涉及的众多“深坑”。

一、被追诉人面临的“长期取保转庭前收监羁押、多年实刑量刑建议”的现实窘境

被追诉人张三为何长期不付费聘请专业律师介入其涉毒一案,核心理由包括:大额欠债导致经济极端困难、理工男思维内向而不习惯与家人或业律师沟通其涉毒一案的案情、自认为其涉案行为“情节不严重”、坚持其涉案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看守所值班律师及经办检察官告知内容不充分、其长期被取保等理由,但其庭前被收监、在案量刑建议刑期远远重于其心理预期,导致其瞬间崩溃,手足无措,为此不得不千里之外聘请专业律师介入,这就是我介入此案的直接原因。但事实上,我最初是想拒绝介入此案的,最核心理由是此案毫无辩护空间,神仙难救,“多人多次”之可重判的法定条款重压在前,致使我们专业律师也面临毫无辩护空间可发挥的现实窘境和强大压力。

显然,从“事后诸葛亮”视角分析,此案绝非是毫无辩护空间,被追诉人因不懂法、被误导而“签名画押”之认罪认罚错误决策方是导致其身陷绝境的根本原因所在。

二、专业律师也差点被自己的“严谨及先入为主”所误导

在刑辩生涯当中,我们经常提出办案人员“先入为主、有罪推定”的谬误办案思维。但在被追诉人张三涉毒一案中,我自己本身也差点陷入先入为主,此案毫无辩护空间的误解当中,也是被追诉人张三家人始终坚持方是我最终介入此案的原因之一。具体分析:

其一,在正式介入此案之前,我在外地准备开庭当中,也正在隔离当中,除了被追诉人张三的简略陈述,以及其转发给我的起诉书之外,我对此案案情的了解甚少,我也明确表示,粗看此案毫无辩护空间,甚至基于谨慎办案的原则,我一度建议家属聘请本地的辩护律师介入即可。更关键的是,若非我提前让被追诉人先邮寄委托材料到我们律所,我根本就没有足够时间阅卷、会见及处理庭前准备等诸多复杂事宜。这就是被追诉人过晚委托律师介入所导致的极端不利局面。

其二,如上所述,被追诉人张三早已签名画押,早已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也是有值班律师在场把关,进而导致我介入此案最初的想法就是必须推翻之前签名画押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否则此案毫无辩护空间,但如此操作难度之大大家可想而知。事实上,此案确实不应过早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即便是启动认罪认罚程序,也应等专业律师介入及此案开完庭之后再考虑此方案。

其三,最后最大辩护空间是被追诉人理应具有“自首”情节,而被追诉人张三没有发现此重大有利情节,涉案公诉人及值班律师也涉嫌蓄意“隐匿”此重大有利情节,更是我们觉得此案最大遗憾所在,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我们便介入此案,此案辩护工作绝不会如此狼狈。须知,违法重判被追诉人绝非正义所在,草菅人命、违法重判方是对法治及被追诉人的最大伤害所在。

其四,如上所述,涉案法条明文规定绝非此案致命硬伤所在,在案量刑建议也绝非“绝对正确而不容挑战”的“圣经”,在案量刑建议没有考虑被追诉人具有自首情节就是此案公诉工作重大硬伤所在,起码此案绝非“绝地窘境”而只能“举手投降”,为此而放弃辩护更非被追诉人张三的“罪有应得”!

显然,被追诉人张三涉毒一案绝非“死案”而毫无辩护空间,绝非除了认罪认罚而别无他途,专业律师理应敢于质疑,敢于把“不可能”变成“此案可待、此案可争”,且系完全属于合法合规地正常辩护的情形。

三、在案证据和事实可充分证实被追诉人具有自首情节,此案可待应是基本事实

在案证据足以证实被追诉人张三有自首及认罪认罚情节,再度证实其涉案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行为,且全案不存在张三基于涉毒目的而购买管制药品的客观事实。这直接证实张三涉案行为不应属于走私管制药品次数达三次的情节严重情形。为此,我们恳请合议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其一,如上所述,在办案机关于某年1月25日对此案进行初查时,在办案机关尚未掌握此案核心事实的前提下,张三主动交代其核心犯罪事实,主动告知涉案管制药品藏匿地点,主动提交自己手机的付款记录及购买记录,这恰好证明张三具有自首情节。

其二,本案立案时间是某年2月11日,张三被通话通知而再次主动投案的时间是某年2月14日,在此之前一直初查程序,张三在此案中仅仅是证人,而非犯罪嫌疑人,在此期间张三主动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且立案之后一直处于取保状态,直到开庭前被收监羁押,整个案发过程恰好证明张三没有任何逃避刑责的想法及其他想法,这恰好证实其具有自首情节。

其三,张三在侦查人员初查阶段便如实供述在案的全部犯罪事实,为侦查人员破获此案节省大量的司法资源,这恰好反证其具有自首情节。

第四,在涉案侦查人员仅仅掌握张三涉嫌走私犯罪之线索的前提下,张三主动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为办案人员节省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这再度张三具有自首情节。同时,在案证据也证实张三具有认罪认罚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武汉会议纪要》也明文规定:“为全面发挥刑罚功能,也要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体现区别对待。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初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给予从宽处罚,以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

当然,因案件正在审理当中,我们不便将可证明被追诉人具有自首情节的相关证据及笔录材料等核心证据予以详细列举,后续我们还将对此张三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的问题进行详细论述。

综上所述,就张三涉毒一案,我们最初想法是绝望的,被追诉人本人也觉得此案毫无辩护空间,除了推翻在案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外,别无他途,但经详细阅卷之后,经反复考虑被追诉人确实有自首及认罪认罚情节之外,经详细查阅诸多生效案例之后,我们方觉得此案仍有重大辩护空间,起码此案绝非“一面倒”的死案。据此,我们再想强调的是,重大复杂刑案,越早聘请专业律师介入越好,否则容易面临此案这般的绝望辩护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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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01092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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