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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律师、黄坚明律师文章发表在《广东律师》2014年第5期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4-12-05

王思鲁律师、黄坚明律师在亲办的封开血拆案中发现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程序上的缺失,在实践中容易造成对被告人的双重惩罚,严重违背了刑事正义。二位律师为此撰文指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不足并为之提出立法建议。现该文因视角独特,观点新颖,分析到位被刊录在《广东律师》2014年第5期。








被告人被“谋财害命”现象背后的诉讼程序缺憾及立法建议

——反思黄某林等人被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的程序性缺憾

 

作者: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黄坚明律师

 

摘要:法律赋予刑事案件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其立法本意是保护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但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及相应的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制度在立法上有重大漏洞,致使司法实务中出现刑事案件被告人身陷被“谋财害命”的诉讼风险之中,面临“欲赔不能”、赔偿了不能轻判这种“赔了白赔”的司法窘境,还增加了申请再审程序的诉累,这明显有违公正。黄某林及其儿子黄某兴、黄某来因抵制政府违法拆迁导致某派出所所长梁某死亡,笔者亲自办理该起黄某兴、黄某来被控故意杀人罪案,以及后续梁某的近亲属诉黄某林、黄某兴、黄某来、黄秋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对黄某兴、黄某来被“谋财害命”、“欲赔不能”、“赔了白赔”的司法现象深有体会,认为有必要对此进行研究、探讨和反思,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侵权诉讼 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案件背景

201222,因政府违法拆迁和涉案民警屡屡违法上门“逼迁逼拆”,黄某林的儿子黄某兴、黄某来本能反抗,导致某派出所所长梁某受伤住院,副所长刘某遭受轻伤。梁某住院八十多天后蹊跷死亡。刘某的伤情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刘某遭受轻伤一案本文暂不讨论)。黄某兴、黄某来被公诉机关指控犯故意杀人罪,黄某林、黄秋某被指控犯妨害公务罪。

201223,在梁某、梁某近亲属均未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未提供财产担保的情况下,当地公安机关及法院联手将黄某林名下约140万元的家庭共有财产,以及黄某林之弟黄秋某名下的属于黄秋某一家共有的约60万元的家庭共有财产,合计约200万元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

20127月份,梁某的近亲属提起诉黄某林、黄某兴、黄某来和黄秋某的生命权、人身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黄某林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该案后被移交异地法院审理。因案件的处理需以刑事案件处理结果为依据,被法院裁定中止审理。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控故意杀人罪之黄某兴,在二审阶段的庭审中当庭表态,愿意赔偿100万元给梁某的近亲属以获取梁某近亲属的谅解,但梁某的近亲属根本就没有出庭,更没人表态是否接受黄某兴提出的100万元的赔偿方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法官一直想调解、协调赔偿问题,但因梁某的近亲属均不在场,没有出庭参与庭审,使调解、协调未果。

司法实务中,在被告人愿意赔钱的前提下,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拒绝接受赔偿,拒绝出庭参加庭审的案例甚少。而该案的生效裁决的结果是:黄某兴被判死刑缓期执行,“人头”保住了,但同时被限制减刑,而黄某来则被判无期徒刑;民事赔偿部分,黄某林、黄某兴和黄某来被判赔偿近130万元给梁某的近亲属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黄秋某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显然,从某种程度上讲,审理上述案件的法官秉持法律职业的良知,守住法治的“底线”,没有让梁某近亲属“谋财害命”的企图全面得逞。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个案推动法治的进步,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上述案件背后涉及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被“谋财害命”、“欲赔不能”、“赔了白赔”司法现象进行研究、探讨和反思。

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被“谋财害命”、“欲赔不能”、“赔了白赔”的诉讼现象有违公正

《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4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既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立法上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其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合法利益。但在黄某兴、黄某云等被控故意杀人罪一案中,黄某兴在二审庭审中当庭表态,愿意赔偿100万元给梁某的家属以获取梁某近亲属的谅解,但案件最后竟然出现黄某兴“欲赔不能”、“赔了白赔”的司法现象,并使其陷入申请再审程序的诉累窘境中。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黄某兴是否具备积极赔偿情节,能否获得梁某近亲属的谅解,是事关黄某兴能否保住“人头”的关键量刑情节之一,也是案件争议焦点之一。司法实务中,若仅有一名被害人死亡,被告人能积极赔偿的,被害人家属又表示谅解的,被告人最终被执行死刑的案例甚少或不存在;即便是被害人家属不谅解,只要被告人积极赔偿的,被告人最终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可能性也甚低。但黄某兴、黄某来被控故意杀人罪一案面临的窘境是:一方面是黄某林、黄某兴、黄某来和黄秋某的全部家庭财产被法院冻结,黄某兴等人“欲赔不能”,连聘请律师的律师费都支付不起,只能靠亲戚接济生活;另一方面却是梁某的近亲属以黄某兴等人分钱未赔等理由,要求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的一审判决提出抗诉,要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黄某兴、黄某来死刑立即执行;一方面是我们主动发函给相关法院,要求法院协调处理,用黄某兴等人被查封、冻结的财产,用于赔偿梁某的近亲属;另一方面却是相关法院拒绝协调处理,梁某的近亲属拒绝接受赔偿,拒绝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诉,拒绝参与黄某兴、黄某来被控故意杀人罪和黄某林、黄秋某被控妨害公务罪的庭审程序。事实上,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最后决定对该案提出抗诉,使得黄某兴、黄某来再度“命悬一线”。整个诉讼程序中,黄某兴、黄某云始终面临“欲赔不能”的司法窘境。

笔者认为:诉讼程序中,该案之所以出现“欲赔不能”的异化现象,直接原因是梁某的近亲属意图“谋财害命”,即:既要查封、冻结黄某林、黄某兴、黄某来一家和黄秋某一家的全部家庭财产,让黄某兴等人“欲赔不能”,但最终又能实现其索赔的目的,这就是所谓的“谋财”;同时其又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施压,以黄某兴等人分钱未赔等理由,要求检察院抗诉,要求法院判黄某兴、黄某来死刑立即执行,这就是所谓的“害命”。出现该现象的制度性原因是现行立法更多地考虑如何保护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但对被告人、被告人家属合法权益的保护则思考不足,被梁某的近亲属“利用”了立法上的重大漏洞,导致黄某林、黄某兴和黄某来一家面临“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倾家荡产、欲赔不能、赔了白赔”的诉讼风险和司法窘境。遗憾的是,这样明显有违公正的案例竟然活生生地发生了。

更值得我们反思的是:该案最终的裁决结果是黄某林、黄某兴和黄某来三人被法院判决赔偿约150万元的巨额财产给梁某的近亲属和刘某,但上述赔偿情节并没有体现在黄某林、黄某兴、黄某来和黄秋某四人的量刑上。就现状而言,这明显是“赔了白赔”,正义远未实现。事实上,黄秋某的刑罚已执行完毕,黄某林的刑罚也将执行完毕,正义已无法再实现。而黄某兴、黄某云也只能通过申请再审的形式维护其合法权益。即便再审程序启动了,相关法院最终也对黄某兴、黄某云改判更轻的刑罚,但事实上已增加了黄某兴、黄某云的诉累和诉讼风险,而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显然,刑事审判在先,民事诉讼在后的诉讼程序这种“先刑后民”的诉讼模式使黄某兴等人竟然先后面临被“谋财害命”、“欲赔不能”、“赔了白赔”的诉讼风险和司法窘境。这样的诉讼程序,明显有违公正。

二、对上述被“谋财害命”、“欲赔不能”、“赔了白赔”诉讼现象的立法建议

任何人一旦被贴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标签便是弱者。由于每个人都是潜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就是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基于此,针对黄某林、黄某兴和黄某来一家陷入的“父子三人蒙受牢狱之灾、妻离子散、倾家荡产”的家庭悲剧,以及黄某兴、黄某来先后面临被“谋财害命”、“欲赔不能”、“赔了白赔”的诉讼风险和司法窘境,笔者对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和相应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的民事诉讼制度提出以下立法建议:

满足如下条件的案件,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只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得另行提起其他民事诉讼:(一)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已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法院裁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庭共有的适额存款、证券或等额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的;(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赔偿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并提供适额存款、证券或等额不动产等财产作为担保的。法院查封、冻结的财产数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作为担保的财产数额,可由法院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经济状况、案件犯罪性质、被害人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确定。

若立法上作出上述规定,其制度优越性体现在:一是可以减少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另案提起民事诉讼的诉累;二是不会出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欲赔不能”、“赔了白赔”的情况,也减少了被告人申诉提起再审程序的诉累;三是针对死刑案件而言,可以减少死刑复核程序,在法院认定被告人具有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或有积极赔偿情节,法院可直接判处或核准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四是可避免出现黄某兴、黄某来被控故意杀人罪一案出现的被告人被“谋财害命”的情形,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几率将大幅度攀升,增加法院调解及调解成功的机会,也相应地减少案件审理的时间,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五是不会出现被告人被轻判,而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拿不到赔偿款的情况;当然,为了保护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立法上应规定由法院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和释明义务,以免其错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权。

综上所述,黄某兴、黄某来被控故意杀人罪一案,黄某林等人被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之所以会出现被告人被“谋财害命”、“欲赔不能”、“赔了白赔”明显有违公正的诉讼现象,根源是立法上有重大漏洞,源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和相应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的侵权之诉缺乏有效的“衔接”,导致诉权容易被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滥用。诉讼程序一旦有容易被滥用的重大漏洞,必将产生大量非正义的判决。笔者所提的以上立法建议,或有不足之处,但立法或修法势在必行,甚至有必要突破“先刑后民”这种略显固化的诉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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